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国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内协同推进,保障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0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